为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在红河县内完成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投资红河县经济发展各领域,符合国家、省州规定及红河县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合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凡当年到位资金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凡当年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凡当年到位资金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除按照省州奖补政策的规定奖励外,县级给予每户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当年到位资金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省商务厅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合资企业的到位资金统计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申报奖励的外资企业经营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缴纳税收、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红河县外资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利用外资规模及申报企业申报承诺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系统登记信息(由工商信局提供)。
(三)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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