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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工业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06-21 00:00

一、明确范围界定  

(一)工业厂房。本意见所指的工业厂房是在全州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所建造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园区配套设施。本意见所指的园区配套设施是为配套工业厂房而满足职住平衡、产业配套等需求,配套建设的园区道路、仓储物流、行政办公、生活服务、供水、供气、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  

二、鼓励多元投资  

凡是具备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能力经验的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外资均适用本意见(可以是投资方、资本方、建筑施工企业或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等)。鼓励投资企业、项目承建方及第三方管理服务企业在德宏州内本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法人单位。  

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  

(一)获取土地方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进行土地供应。  

(二)获取土地要求。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以挂牌方式获取,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得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土地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若工业厂房及土地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挂牌方式获取,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土地单次签约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分割后用于出租的,最长出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明确建设标准  

(一)容积率及建筑系数。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1,上限不高于3.0(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项目可适当降低容积率);建筑系数不低于40%,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0.2个停车位的标准执行。确因产业发展需要调整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规划条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市规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划比例。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占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功能配套。按照协调发展、规模集聚的思路,引导工业产业进入各级各类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形成集聚效应,共享配套服务和基础设施,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同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综合开发,由社会资本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报可作为土地开发补偿费计入出让底价,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等土地供应文件中明示。由买受人承担。  

(四)人防工程。工业园区内工业生产厂房、配套设施和所有生产性建筑可以不建设防空地下室且免收易地建设费。  

五、规范产权登记  

(一)产权登记。按照依申请登记原则,由申请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二)产权分割。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分割登记需报园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所指定行政部门同意,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且满足消防安全和不动产单元基本条件,最小分割面积为200平方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不动产分割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以整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按照房产面积占比分摊(自然幢占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其他绿地、车位、道路等公共区域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全体权利人共有,只登记不发证。  

(三)出租、销售和转让。分割后的具备独立使用能力的单位空间可以用于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分割后用于出租的,最长出租年限不超过20年,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届时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每次发生租售的对象需报园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所指定行政部门报备。原则上租售对象应当是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的生产加工或园区专业运营团队。  

(四)探索分期验收。对分期建设满足公共设施配套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验、竣工验收交付。  

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主动向上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和政策用于支持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入驻企业发展,依法依规为企业提供简易、优化的政务服务。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用房建设提供按揭及其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项目建设提供贷款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三)加大园区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优先将符合条件、为工业厂房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申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及政策支持,积极协助有贷款需求的企业获取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信贷支持。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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