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昆明综合保税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01-12 00:00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昆明综保区批准规划范围内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生产性扶持奖励

对于企业进出口给予生产性扶持并由昆明综保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跨境电商奖励

9610/9710/9810/1210业务: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一定数量或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相应综合费用奖励。

第四条 物流奖励

对于企业进出口物流给予奖励并由昆明综保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条 装修补助

昆明综保区围网内属于云南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保税仓装修补助。

第六条 租赁奖励

对入驻昆明综保区围网内的企业进行租赁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相应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

鼓励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等单位作为招商中介机构,参与昆明综保区招商引资工作。通过中介机构引荐并落地的项目,根据落地项目首个年度的保税贸易额,经海关和昆明综保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中介机构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金融服务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等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资金进行先行兑付,对企业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等为出口企业提供保函、担保、履约保证函等金融服务,企业由此产生的服务手续费给予奖补。

第十条 资金来源及兑付

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规划范围内所有财税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含滇中新区本级分享收入),自2020年起全额留存昆明综合保税区(空港片区)统筹,用于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招商引资、新兴业态等产业扶持。扣除地方留成部分(含滇中新区本级分享收入)后,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兑现本政策剩余所需奖励资金由昆明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运营管理经费补助、昆明综保区(空港片区)一期建设、商品展示中心银行贷款全额贴息由昆明市统筹安排解决。

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所需本政策兑现奖励资金按照《昆明市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政发〔2020〕24号)精神,由经开区统筹上级返还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其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昆政发〔2016〕64号文延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涉及国家、省、市出台的适用于综保区属地的优惠政策,综保区均可适用。

本意见由昆明综保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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